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6-03浏览次数:1811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为了加强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的收缴
(一)交纳党费的基数。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础;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三)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5角;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因特殊情况而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党费收缴的办法。
1、交纳党费以党总支为单位交纳。党员个人须于每月15日前自觉地向所在党小组(或支部)交纳党费,党小组(或支部)于每月20日前交党支部(或党总支),党总支于每月25日前将党费全部交党委办公室。
2、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按月交纳,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
以委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本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持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其党费仍交给党员所在的党支部。
6、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 党费的管理
(一)党委办公室负责全院党员党费的收缴和管理。
(二)党费要单独设帐,院党委办公室设总帐,各党总支设立分帐户,党费的收入、支出和上交都要逐笔登记入帐。
(三)按照上级规定,党费的80%上交省教育厅机关党委,20%由学院党委掌握使用。
(四)每年年初,各党总支要向党员大会报告上一年度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及党费上缴情况;党委办公室要向党总支公布上一年党费缴纳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党总支和党员的监督。
三、党费的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使用党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党委办公室先提出使用计划,报党委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借支、挪用、滥用、侵占党费,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党费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可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