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员的发展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全面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根据党的事业的需要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章 入党申请 第四条 本院教职工和学生具备〈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应以书面形式亲自向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党支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态度; (二)本人在政治立场、信念和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第六条 写入党申请书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反映真实情况,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谈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入党申请书应由本人亲自书写。 第七条 申请入党人已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后,一般不必再写入党申请书,但申请人应经常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认真接受党组织的帮助。 申请入党人加入民主党派后仍有入党要求的,应重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八条 入党人应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第三章 对申请入党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九条 党支部收到申请入党人的申请书后,应指定1─2名思想素质好的正式党员作申请入党人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 指导申请入党人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申请入党人的思想状况、学习和工作情况,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根据他们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对基本具备了条件的申请入党人,要及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的建议。 第十条 党组织对申请入党人培养教育的主要方法是: (一)确定培养联系人,进行个别帮助; (二)吸收申请入党人听党课或参加党内组织的一些有教育意义的活动; (三)给申请入党人分配一定的工作,为他们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 (四)针对实际情况,组织专题学习或培训。 第十一条 党组织对申请入党人培养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奋斗目标及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奋斗历程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模范党员的先进事迹教育等。 第十二条 申请入党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由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一)理解和熟悉党的章程,信仰共产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态度端正; (三)工作积极,表现突出; (四)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并将每季度的考察情况由培养联系人填入《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内容包括: (一)入党动机:看其是否真正具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 (二)政治觉悟:看其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面前,是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三)思想品质:看其是否能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正确对待利益问题,克已奉公,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作风正派; (四)工作实绩:看其在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所作的贡献; 第十四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考察: (一)日常考察,即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通过谈话或向群众了解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 (二)任务考察,即有意识地分配给积极分子一些工作和任务,观察其表现; (三)活动考察,即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组织的一些活动,了解他们的心得体会,思想反映; (四)关键考察,即观察和了解积极分子在关键时刻和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的态度和行为。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在考察的基础上,每学期对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和排队,把新涌现的积极分子吸收进来,把不具备积极分子条件的调整出去,始终保证积极分子队伍有一定的数量和较高的素质。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党支部可以将其列入发展对象,并报党总支备案。 第十七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及现实表现; (二)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若是学生要了解高中时期的表现; (三)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包括“文革”期间和1989年的政治风波中的表现以及是否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等。 (四)政治审查要形成材料,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审查可采取: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人员了解,函调或外调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没有经过党校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党支部拟接收预备党员应先报党总支审查,总支审查后报院党委办公室,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接收预备党员报告; (二)个人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简历、思想汇报等); (三)党支部材料(包括发展对象考察表、党校结业登记表、团组织推优表等); (四)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现实表现、父母及家庭主要社会关系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办公室审查后报党委预审。预审通过后,党支部通知发展对象填写《入党申请书》,并由发展对象邀请或由党支部指定两名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二条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党内、外意见较为一致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三)支委会发表意见; (四)大会讨论。到会所有党员(含预备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五)党员表决,做出决议。到会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支部书记宣布支部大会决议; (六)申请入党人对支部大会的决议表示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可以邀请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本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同意才能通过。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总票数内。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报党总支,发展学生党员由党委授权党总支审批、发展教工党员,由党总支审查后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办公室或总支汇报。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党委办公室应了解分析党内外意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并将审查结果和意见报告院党委。 第三十条 在收到党委办公室审查材料后的三个月以内,院党委召开党委会,审批接收预备党员。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入《入党志愿书》,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总支接到批准通知后,也要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教职工入党宣誓仪式由院党委办公室主持,学生入党宣誓仪式由各党总支主持。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以及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养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分析讨论,并将分析、讨论的意见由支部组织委员或入党介绍人作为记载。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支部应将《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的记载等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党支部讨论并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听取党内外群众的反映; (四)支委会审查并提出意见; (五)支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六)报党总支审查后转呈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30天内,主动交给党支部。转正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二)本人在预备期内的表现及对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克服或改正的程度; (三)在入党时没有向组织上讲明的,或者在预备期内发生的要向组织上说明的问题; (四)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三十七条 支委会在听取党小组意见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提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经审查,对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按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的决议应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九条 在提请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前,党支部将下列材料报给所在的党总支进行审查; (一)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 (二)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书; (三)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记载材料; (四)党小组意见及党内外群众的反映; (五)支部大会的决议。 第四十条 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就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其后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和党支部,党支部将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告知党龄的起算时间,并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委办公室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请入党人是指符合申请入党的条件,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的人。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入党积极分子是指经党小组(共青团团员经团组织)讨论推荐,支委会审查确认的申请入党人中的积极分子。 第四十四条 规定所称发展对象是指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支委会讨论,确认的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